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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双方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崔磊
发布时间: 2018-06-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2013年某日,被告小陈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小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二人在交警的协调下,签订了《协议书》一份,主要载明“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叶受伤,二车损坏。现双方达成协议,由小陈负责小叶受伤后的全部医疗费用,直至其伤愈出院为止,二车损坏修复费用由小陈负责修复。”

      在小叶住院期间,小陈垫付了门诊及住院治疗费。后双方及保险公司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庭。
    
      基于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交警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且原被告又无充足证据证明事故过错。故处理这种情况的时应作出如何裁判?

一、上述协议书能否推定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需明确的是这种协议书仅仅表明承诺一方作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而且仅涉及医疗费用的承担,在无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前提下,不能推定承诺一方即小陈对于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全部过错,法院最终认为本案的事故原因无法查明。

二、那么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下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又该如何认定?
       参照标准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者当事人过错的,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这种处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三、上述协议书对于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的影响。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虽补鞥你退订承诺方对于事故负全部责任,但协议书的内容是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最终在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本案中小叶的医疗费用仍然由小陈全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