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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案件,当事人启动再审的法定事由--崔磊
发布时间: 2018-05-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特性:

(一)二阶段性:即审判监督程序的“二阶段审理”,第一阶段是法院会审查再审事由,若满足法定的再审事由,则进入第二阶段对案件进行再审。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依附性:再审程序没有独立的审级,其不具有独立的审理程序,适用何种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取决于原生效裁判的审理程序。

(三)“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二审这一针对非终局性裁判的通常救济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即再审的对象

(一)、已生效的判决书。

例外:

(1)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2)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再审(仅指针对婚姻关系这一身份关系的终局性判决,但就财产分割问题是可以申请再审的。)

(二)、已生效的裁定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三)、符合法定情形的生效调解书。

 

三、当事人启动再审的法定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的判定: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案件审理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如: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驶辩论权利等。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综上可以看出启动再审程序并非易事,对于确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明确的法定启动事由。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真有错误需要改正,相信律师的专业性及对案件的把控性能更好地帮助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