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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两年前下落不明,公婆却不同意宣告死亡,我该怎么办?--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5-1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情:

赵光与钱荣育有一子,名赵从孝。赵从孝成年后,与孙美姿结婚。虽然赵从孝因常年在外经营生意,与孙美姿聚少离多,但二人结婚多年后,仍然恩爱有加,甜蜜如初。而且,赵从孝的作为一如其名,对父母也非常孝敬,是四里八乡远近知名的大孝子,深受众人称赞。

但是,天不遂人愿。某年夏季,在西南地区某省,雨水频繁。某日傍晚,驱车行驶在山路上的赵从孝像往常一样奔向目的地,谁料上方一声巨响,发生了山体滑坡,赵从孝从此下落不明。根据后续的搜救报道,在滑坡现场没有找到任何生命迹象,赵从孝的家人也只是知道赵从孝当天会到事故发生的县城。那天以后,赵从孝人间蒸发。

此后的两年间,赵光、钱荣夫妇以及孙美姿不断张贴寻人启事,希望能尽快找到赵从孝。两年后,孙美姿心灰意冷,失去了继续寻找的动力。翻阅过相关法律后,孙美姿希望申请宣告赵从孝死亡,而不愿接受赵从孝已死的赵光和钱荣希望宣告失踪。公婆和儿媳就此发生了争执,遂向律师求助。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山体滑坡属于比较典型的意外事件,因此,在赵从孝事件中,利害关系人既可以申请宣告失踪,也可以宣告死亡。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26条规定,宣告失踪没有顺位限制,宣告死亡有顺位限制,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没有顺位限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以民法总则为准。

 

但在本案中,仍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作依据。根据本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孙美姿的主张,宣告赵从孝死亡。(文中人物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