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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离婚案件中,常见的不动产纠纷解决思路--刘立峰
发布时间: 2018-05-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普遍比较关心房产的分割问题,提到夫妻房产的分割问题必然要区分财产属性,即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在于看取得不动产的时间。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确认房屋的产权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1.婚前不动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视为赠与未成立,不动产仍属婚前个人财产;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若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