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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遗嘱在手仍然无法继承遗产?不符合要求立了也无效!--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5-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但是,老百姓们对继承方面的问题还是了解甚少,尤其体现在遗嘱继承这方面。不论是立遗嘱人还是继承人,总有诸多惶惑。立遗嘱人担心自己所立遗嘱不符合李遗嘱的“正规”程序、自己所立的遗嘱没有进行公证等。而继承人手上就算有遗嘱,也在担心遗嘱的效力、生效及执行力的问题。

 

本文从遗嘱的种类、立遗嘱的方式、遗嘱的生效时间等方面做一个说明。

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形式的遗嘱以及口头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受遗赠人是指遗赠人在遗嘱中指定的接受其遗赠财产的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