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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系列(十七)对债权、工资的执行--韩冰
发布时间: 2018-05-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往往忽略了执行调查,把执行调查理解为只能由自己来举证对方有什么财产?这是错误的!!!执行调查包括: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法院依职权调查。三者缺一不可。在执行调查后,往往也会忽略对到期债权、收入(工资)的排查。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执行:

(一)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到期的债权,可以做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注释:有他人欠被执行人债,可以直接冻结。

(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释:冻结前要注意必要的全案(诉讼卷+执行卷)梳理,防止异议的不利。

(三)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释:排除请求权基础(基础法律关系)与给付内容不匹配。

 

二、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收入(工资),人民法院 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执行: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注释:扣留、提取的论证与人民法院权利的衔接。

(二)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注释:所在单位的现场谈话笔录、银行多种流水的办结手续。

(三)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注释:责任承担主体与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