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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时的处理方法--周子渲
发布时间: 2018-06-1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三年前,投资人A跟某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契约型的基金合同,项目周期是一年半。现在项目早已结束,也有所收益,但问题是基金管理人由于涉及其他案件,其法定代理人消失不见了,公司也无法正常运转,也就无法对该基金项目进行正常的清算退出。基金份额持有人面对到期的基金却无法兑现收益,资金不能拿出做其他投资使用,对于这种因为基金管理人不履行管理义务或无法履行管理义务而给基金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失的情况,现在法律和实践中尚无明确统一的规定,这应该如何处理呢?

建议:
(一)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可以行使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职权。这样就可以通过更换新的基金管理人来对基金项目进行重新管理,发现并解决之前基金管理人的问题,进而挽回基金持有人的损失。但是缺点是契约型基金持有人人数较多且分散,之间的联系也并不紧密,很难进行召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此时,需要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业协会参与和帮助。

(二)通过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当基金持有人自身难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关系中的受托方,也有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责。此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请求基金托管人来进行更换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

(三)通过法院起诉基金管理人
       基金持有人可以依据基金合同,针对基金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涉及到所投资的项目公司,还可将其追加为第三人。但对此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基金持有人的诉讼地位也未明确,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也有待法律进行完善。

(四)通过基金业协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对基金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自律组织,对基金行业进行自律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其会员。因此,此时可以向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进行投诉,请求对基金管理人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管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