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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违约,谈何容易!--刘学超
发布时间: 2018-06-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房价大涨趋势下,卖家反悔,买方能否主张上涨的差价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下面的真实案例告诉我们房屋差价损失可以要回:

      购房人陈女士是厦门市民,家住海沧区。2016年年1月,她通过中介看中海沧区一花园小区的一套房子,双方谈好房屋总价为380万元。同年1月23日,陈女士与卖家老林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约定老林将夫妻共有的这套房屋以380万元的价格出售。随后,陈女士共支付了50多万元给卖家,用于偿还按揭贷款。

      2016年4月16日,卖家老林反悔了,他向陈女士出具函件,交易期间房价波动较大,无法及时收到房款再换购房产,他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为此,陈女士将卖家老林告上法庭,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老林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20多万元。几个月过去,房价飞涨。经鉴定机构评估,以2016年5月18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这套房产的市场价已经高达508万元,单价为24302元/平方米。

      法院认为,陈女士在此期间起诉主张权利属合理期间。在此情况下,陈女士要求老林支付评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差价损失120多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承载着倡导诚实信用的价值导向,法院亦认为,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故一审最终判决要求卖家赔偿128万多元差价。
   
      上述案例告诫我们,在起草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的违约责任中应当加上违约金条款,来保护买房者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