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法律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法律事

说法律事
在什么情况下,男方不能提起离婚?--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2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对男方提出离婚有一定的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关于以上两条内容的理解,应当认定为其并不是剥夺男方离婚的权利,而是在女方的特殊时期不能提出离婚。

      在女方怀孕期间,女方需要对方的照顾且胎儿正在发育,这个时间女方的心理和身体都在变化,如果提起离婚 ,则对女方不利;分娩一年内,婴儿尚幼,女方身体也需要慢慢恢复;终止妊娠六个月内,女方的身体受到巨大损害,需要慢慢调理。若在此三个阶段离婚,对女方的 精神刺激过重,也不利于胎儿或婴儿成长。在这三个特定的时期过后,男方仍有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