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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6-2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随着我国对执行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执行从某种角度说,就是法律的生命,只有最终执行的判决,才是对法律最大的尊重。如果我们对逃避执行的当事人予以姑息纵容,就是对守法者的二次伤害。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本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且需具有执行内容,并不包括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也就不存在拒不执行的问题。

犯罪主观方面:
       应为故意,明知而故意不执行。

      至于拒不执行的动机,有很多种,不影响此罪的成立。

犯罪客观方面:
必须有拒绝执行的行为,不论是公开抗拒,还是暗地里的;且执行义务人必须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如果没有执行能力则不构成本罪。
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损毁自身财物,导致无法执行的,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本罪。
另外拒绝执行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立案标准:
如下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立案: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如下: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量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