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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注意了,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建议收藏)--刘立峰
发布时间: 2018-05-2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被提及最多的就是针对争议是适用经济赔偿金,还是补偿金,也就是所谓的2N或者N的赔偿原则。接下来,我们看下二者的区别及其适用范围。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含义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适用N+1法则。

经济赔偿金是指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导致劳动者启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向公司方主张的赔偿金额。适用2N法则。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5、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而未支付的;6、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7、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