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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的期房能否被执行?--刘立峰
发布时间: 2018-07-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购房人韩美美(化名)与开发商大华公司(化名)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来由于购房人韩美美出现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时履约,大华公司将韩美美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经法院审理,于2016年8月5日作出判决:解除韩美美与大华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生效。2016年5月8日,因韩美美和安信小额公司(化名)之间借款合同纠纷,安信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向大华公司发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大华公司提出异议,法院中止了涉案房屋的执行。

律师观点
       按照物权法,购买的期房虽未实际交付或取得所有权,但是法院依然有权对其进行预查封。

      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在预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房产进行转移和处分。但是,此过程中对于购房合同未完全履行,开发商同时为购房人债权人的情况下,开发商有权进行自我权利的救济,以违约或合同约定为由解除合同,从而排除对房屋的预查封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