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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以房抵押做担保,当心担保无效--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3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本案情:

赵明(化名)是生意人,专门经营季节性热销产品,以获暴利,多年来,收入颇丰。某年初春,得到小道消息的赵明听闻某种商品在盛夏时节会有非常好的销路,因此摩拳擦掌,准备筹钱大干一场。

但无奈彼时赵明资金紧张,囊中羞涩。赵明与钱亮(化名)自幼相善,深得钱亮信任。钱亮帮助赵明联系到专门放贷的孙光(化名)。孙光同意贷款600万元给赵明,但要求钱亮以其名下房产作抵押。钱亮与孙光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将房产证交给孙光,但是房产证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不幸,赵明购进的货物销路受阻,所有投入,血本无归,从此一贫如洗。孙光发现赵明生意失败,迅速要求赵明依约还款,并要求钱亮承担担保责任,把房屋过户给自己。钱亮不同意,孙光遂将赵明和钱亮起诉至法院,要求实现债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的规定,孙光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接受钱亮以房屋作抵押为赵明的债务提供的担保。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在本案中,赵明向孙光提供的担保是抵押,抵押物是钱亮的房产,依据是钱亮和孙光的担保合同。但是,依据《担保法》第41、42条规定,以建筑物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钱亮与孙光的担保合同签订后,钱亮只是把房产证交给了孙光,但并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因此,可知抵押合同成立而未生效,孙光对钱亮的房屋不享有抵押权,无权要求拍卖钱亮的房屋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在上述情况下,孙光可以先要求钱亮配合办理抵押登记,并保留要求钱亮办理抵押登记的相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而若钱亮拒绝孙光依照担保合同提出办理抵押登记的要求,孙光若因此而受损,还可以要求钱亮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除非孙光有证据证明因为钱亮拒绝配合办理抵押登记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否则只能起诉借款人赵明要求还款。

需要强调的是,抵押合同未生效,不代表抵押合同不成立,更不代表担保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不代表担保人需要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和抵押都是担保方式,不管当事人选择哪一种作担保,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设立,而不能凭自己的一时好恶任意为之,否则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