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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遭遇砍头息,超出法律规定的可以不支付--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2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赵亮(化名)在某直辖市有一家进出口公司,主要从美国进口农产品,供给国内市场。多年来,赵某在美国积累了大量人脉,可以优惠价格取得质优价廉的大豆等农产品。2017年冬,在大豆进口生意上大赚一笔的赵亮决定将明年的大豆进口量增加20%,以获得更多利益。订单下达以后,赵亮得意洋洋。2018年春末,中美关系紧张。为反制美国的关税贸易政策,中国提高了大豆的进口关税税率。得知消息的赵亮,遂打算改变购买方向,但无奈资金投入太多,只能举债。

       急于拿钱的赵亮为获得过桥资金,与贷款公司签订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约定一个月的借款期限和3%的月利率,而且口头约定赵亮得钱后,需预先支付150万元利息。到期后,贷款公司要求赵亮支付30万元利息及1000万元本金。陷入困境的赵亮无法拿出钱款,遂找到律师寻求帮助。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6条“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规定,在民间借贷中,应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本金。在本案中,虽然贷款公司向赵亮交付了1000万元,但在当日要求赵亮立即支付了150万元,在实践中,属于“砍头息”的情况,借款本金应认定为750万元。

       在利息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定,赵亮与贷款公司约定的利率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按照法律规定,贷款公司最多只能以月息2%的标准主张利益。因此,借款合同到期时,赵亮应当向贷款公司支付15万元的利息和750万元的借款本金,超出的利息和本金,赵亮有权拒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