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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先后去世,孩子的监护人如何认定?--任鹏
发布时间: 2018-07-2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笔者有个邻居,虽然不熟悉,但见面还是能聊两句,这对夫妻是一个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家庭了,夫妻双方在5年前有了孩子,但是母亲在生孩子的过程中出现了意外,导致孩子虽然生下来了,但是母亲难产去世。

      此后,孩子一直由父亲这边抚养,直到去年,父亲因为心脏病猝死,也去世了。悲痛之余,孩子的爷爷奶奶和姥姥姥爷因为抚养权的问题起了争议,双方闹得不可开交。

      相信身在天堂的父母看到这个情景肯定会非常伤心的。其实我们2017年新出台的民法总则对于监护权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

遗嘱指定监护
       《民法总则》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相信我们家的邻居如果在生前就知道这个法条的话,那么就不会出现争夺监护权的问题了。所以,作为父母来讲,我们不能保证我们能一直守护在孩子身边,一旦出现意外,孩子将会是这个世界上最可怜的孩子,所以这个法条至少也是在提醒父母把所有可能的情况考虑进去,尽可能的保护孩子的权益。

遗嘱指定监护需要注意些什么?
        《民法总则》29条的规定还有如下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    只有孩子的父母有这个遗嘱指定的权利,换句话说,孩子的监护人现在已经是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或者其他人,那么这些人是没有资格立遗嘱来指定孩子的监护人的。所以,更要求我们父母在生前就把孩子的事情安排好,一旦没有安排,那么如果悲剧出现,孩子讲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二)    被指定的人需要有监护能力,且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这个很好理解,你找了一个自己都照顾不好自己的人做你孩子的监护人,那他怎么照顾你孩子。

       (三)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被指定人要同意,当然,这里需要明确一个问题,父母在遗嘱指定的时候不一定非要指定亲属,也可以指定朋友,或者其他机构,但是必须要被指定人书面同意,否则,马云可能会成为所有父母遗嘱指定的对象。

被指定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怎么办?
(一)    监护的原则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谓被监护人利益是指客观上为被监护人带来实际经济利益,而不是一些名气,名声等无形精神利益。

(二)    监护人的资格撤销与恢复
1.  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情形及其行使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组织个人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1)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  怠于履行监护责任,且拒绝将监护责任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的,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2.  申请撤销的主体
        申请的主体有有关个人和组织,组织包括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受理机构只能是人民法院。

3.  法律后果
         被撤销后,首先法院有义务指定一个临时的监护人,并且按照监护原则另行确定其他监护人。其次,被撤销后依法仍然要给付抚养费。那么有些人会问还有可能会恢复资格吗?答案是有,但需要满足1对被监护人不存在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形,不论其是否已经既遂2确有悔改,同时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果被监护人不同意,即使符合上述条件也不可以恢复。3只有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可以有资格申请恢复,其他人是不能恢复的。3个条件都具备才有可能恢复,缺一不可。

结语
        可以看出,新的民法总则对于父母子女权利做了详细充分的规定,以保障一旦意外出现,我们的子女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有些父母可能在活着的时候不愿意去接触这种东西,但是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是孩子,父母意外去世,你是什么心情。

        所以,作为法律从业者,建议父母们在活着的时候去走一个这样的法律程序,不要受传统观念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