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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出生患重病,父母离婚躲避抚养义务,法律这样规定--罗浩然
发布时间: 2018-07-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老王和小刘是一对夫妻,二人努力生活,并育有一子,但不幸的是孩子刚出生没多久,就被检测出偏瘫,可能一生都不能正常行走,这对于努力打拼生活的夫妻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考虑到将来可能承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孩子的未来,小刘害怕了,她决定离婚以摆脱这种未来,但孩子才不满一个月,和老王协商后,双方都不希望抚养孩子来承担经济压力,于是二人因孩子抚养权问题咨询律师。

律师建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只是从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是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终止,但并不意味着解除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的义务。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由此可知,即使夫妻双方离婚,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在实务中,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而像本案中我们可以援引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也就是说,在哺乳期内,孩子是由母乳抚养的,一般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而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当然哺乳期满的男孩一般由男方抚养;另外考虑夫妻双方父母的意见、能力;考虑不改变孩子已经习惯的生活、成长环境;如果孩子十岁以上,实务中也要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作为参考,总之,有关孩子抚养权一个总的原则就是:要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而像本案中夫妻二人都不愿履行对孩子抚养义务的,法院对这种拒绝抚养子女的当事人的处理方式:

一是批评教育,做其思想工作,使其主动承担法律义务抚养子女;

二是对于不听教育的人,根据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和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依法判决孩子归一方抚育,另一方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