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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量刑标准--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7-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为卖淫者提供卖淫场所,或通过引见等方式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进行撮合介绍的行为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本罪的犯罪对象“他人”不仅指女性,也包括男性。

犯罪客观方面
引诱:以金钱、物质的报酬或不良生活方式的诱惑为手段,被引诱人可跟从行为人从事卖淫,也可以另行从事卖淫活动。
容留:可为牟取非法利益,也可为其他目的提供固定或不固定的、短期或长期的卖淫场所。
介绍:所谓“拉皮条”,在本无联系的卖淫者和嫖娼者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提供媒介。其目的可以为牟利,也可为其他目的。

定罪辨析
情节较轻的,或卖淫者自己招揽生意或互相介绍、容留卖淫的,不构成本罪。
对卖淫活动进行具体策划、领导、指挥和安排的,构成组织卖淫罪
采用暴力、胁迫、虐待等强制手段迫使无卖淫习惯或不愿意卖淫的他人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罪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看家护院充当保镖、把门放风,收钱管账等协助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引诱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的,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构成传播性病罪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