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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霸气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结果被判支付双倍赔偿--崔磊
发布时间: 2018-09-0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在实践中,企业老总往往把经商的“霸气”带到处理员工问题上,甚至有时要求企业HR“分分钟”解雇某位员工。其实公司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一项非常细腻、复杂的工作。用人单位稍有不慎便会认定为“违法解除”,进而要求支付赔偿金。
 
案例:
         小陈于2016年8月9日入职某公司,入职当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19年8月8日,岗位为工程设计师。2018年4月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通知小陈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同年4月3日,公司向小陈送达通知,其中载明:小陈,我公司与你于2016年8月9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本公司发现你不胜任工作,工作态度差。由于你的不良行为,还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本公司决定将你辞退,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此通知签署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

       之后小陈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代通知金、未休年假工资。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对员工的离职原因负有举证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陈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即便能够证明不胜任工作,其解除行为也是违法,因为不符合不胜任工作程序的解除,不胜任工作不能直接解除,需要调岗或培训后,再次不胜任才能解除。),故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给与小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另违法解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故公司无需支付小陈代通知金。
 
解读:
1.员工不胜任工作,是否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调岗或培训后,仍然不胜任工作,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如何判断员工是否胜任工作?
        必须要有劳动者胜任工作的标准,例如岗位说明书,绩效考核标准,且有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该岗位工作要求,不能仅凭某人的主观评价即可认定其不胜任工作。
 
3.什么情况下需支付待通知金?
       用人单位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补偿金,往往按照“N+1”这一标准,需明确只有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时(医疗期解除、不胜任解除、客观情况变化解除),才存在代通知金(即这个1),并未所有的劳动合同解除都涉及代通知金,本案中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张2N赔偿金的同时要求+1(待通知)于法无据。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是一项细致、动态、系统的工程,试图将工程简单化的做法,只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的损失。制定制度的同时更高的落实制度才是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