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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离婚时四种特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明确了(建议收藏)--张丽
发布时间: 2018-09-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夫妻离婚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有几种特殊情况需要格外注意:
1. 以父母名义买的房改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养老保险金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继承的遗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可以继承的遗产,只要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4.借款协议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他人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因此,夫妻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时,一定注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