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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吗?--周子渲
发布时间: 2018-09-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0年,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其中甲、乙以货币出资,丙以一套房屋出资。三人均按约定交付了钱款、办理了房屋过户。

     后因生意上的往来拖欠了B公司200万元的合同款,但A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支付该笔钱款,于是B公司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

      A公司在设立时,由股东丙作为出资的房屋估值过高,其当时的实际价值是100万元。因此,丙的出资行为属于《公司法》中的出资不实,就对于债权人B公司的200万元的合同款,丙应当承担补足差额出资的法律责任,同时,甲、乙作为A公司的另外两名股东也要对此200万元承担连带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