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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刑事案件的黄金救援期--崔磊
发布时间: 2018-09-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所谓“刑事黄金救援期”,通常是指在侦查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决定与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之间的这一期间。

      假如辩护律师展开积极有效的行动,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成功地劝阻侦查机关实施进一步刑事追诉行动,那么案件就可以因撤销而告结束,辩护律师也就成功地协助委托人实现了“出罪”的目标。
    
      相反,假如在这一阶段无所作为,贻误良机,没有进行有效辩护,那么待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决定作出,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委托人获得无罪、缓刑、定罪免刑的可能性就变得十分渺茫了。因此,对于这一事关委托人前途命运的关键阶段,由于通常要经历37天的时间,因此人们又将其称为“37天黄金救援期”。
   
      辩护律师究竟如何在“黄金救援期”内展开辩护活动呢?

      这一阶段的辩护活动应当从程序内和程序外两个角度加以展开。

      首先,在诉讼程序之内,律师通过研读现有的案件材料(非卷宗),对案件是否构成所指控的罪名进行快速的研判。经过研判,发现案件确实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尽快写出专业性的辩护意见,并尽快向侦查、检察机关予以提交。

      其次,在诉讼程序之外,律师在征得委托人同意或授权的基础上,应当利用一切机会帮助其重获人身自由或者说服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辩护律师可以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进行适度的协商和妥协,可以及时对被害方进行合理的退赔,也可以及时将涉案财物向侦查、检察机关予以撤销。必要时,律师可以说服委托人在认罪悔罪的前提下,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