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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给情人巨额财产,法律支持妻子要回来吗?--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8-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王磊(化名)与李琳(化名)系夫妻关系。王磊与王嫣然(化名)于2015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王磊给王嫣然30万元现金买轿车,王嫣然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

2014年6月,王磊购买房屋一套,向开发商支付1030500元购房款。2015年4月,王磊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王嫣然,房屋产权登记在王嫣然名下。

2015年10月至2016期间,王嫣然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王磊索要资金,王磊共给付王嫣然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王嫣然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

2016年7月,李琳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

确认王磊赠与王嫣然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王嫣然返还407.90万元、轿车一辆、住房一套,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

此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认为,王磊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王嫣然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13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49928元,张某应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法律分析:

现行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王磊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王嫣然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其与王嫣然的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此案中,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