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婚姻法赋予无过错方离婚时所享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法律所特定。下面就如何行使这一权利进行明示。
一、形式条件:
(一)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及受理。
(二)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重婚;同居(与他人持续性共同生活,注:一夜情不算在此);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姻法第46条>
注:如夫妻双方均具有上述过错行为,那么任何一方均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内容:包括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三、形式的时间:
无过错一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时,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无过错一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时,如未提出则有两个例外:
1、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亦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2、离婚诉讼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