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法律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法律事

说法律事
拍卖合同中的“价高者得”原则与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与处理--缪奇川
发布时间: 2018-08-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所谓“价高者得”原则是拍卖合同中最为古老的原则之一,意指拍卖人在拍卖中只能与最高应价者成交。通观各国拍卖实践演化之沿革便可得知,拍卖的方式与“价高者”原则一直紧密相关高度契合。“价高者得”原则本为习惯法,在纳入正式的法律体系中表现出更为鲜明的法律效力。拍卖交易中要求的公开、公平、公正要求一锤定音,“价高者得”。其中最高价指的是在保留价以上,高于其他竞买人的应价。

一、“价高者得”原则与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冲突

所谓优先购买权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物权法和其他部门法中。在拍卖过程中,仍然适用有关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理由是,拍卖仅是一种特殊的转让方式,其性质特点不能排除适用优先购买权。其次,优先购买权与“价高者得”原则并不完全对立。再者,拍卖与优先购买权的设计目的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二、拍卖合同中适用优先购买权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拍卖人应当将拍卖品上存在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如实告知相关竞拍人。其次,拍卖人应当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参加拍卖。最后,在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最高应价买受,如果没有更高的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