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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借名买房的实际出资人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罗浩然
发布时间: 2018-08-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王先生和刘女士于2010年通过网络认识,二人见面后一见钟情,很快两人就陷入爱河,刘女士也从老家搬到了北京居住。

由于购房政策的原因,刘女士就以王先生的名义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刘女士自己全额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二人在爱的小屋中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房子的价值也从原先的几十万涨到了几百万。

但是好景不长二人最终还是因为性格不合等原因分手了,刘女士没想到的是还没有等到二人协商好房产如何分配的情况下,却等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女士腾退房屋,刘女士不解的是明明是自己付的房子的首付款,房子的贷款也是自己努力工作还的,为什么自己要腾退房屋?

带着种种疑惑刘女士来到了律所,咨询了房产部门的资深律师。

律师普法:

本案是十分典型的“借名买房”,由于我国对于不动产的物权归属采用的是物权登记制度,即房产的所有权是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人为准,而刘先生正是基于此才向刘女士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在实践中对于这种房屋的实际归属法院一般会从以下角度考虑:

(1)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相关协议,相关协议有没有违法法律的强制性、效力性的相关规定

(2)由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对房屋产权归属已有约定,登记产权人仅被“借名”等事实。

(3)有相关证据来证明是由实际出资人来出资购买房屋(如银行流水,相关协议等),而像本案中刘女士和王先生既没有相关的借命买房的协议,也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借名事实,故即使是自己全款买房也不意味着实际购房人一定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律师建议:

(1)委托律师拟定详细的 “借名买房合同”,合同中要明确约定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防止因房屋所有权不明确,而在房屋价值暴涨时,双方产生纠纷。

(2)所有与房屋有关的原始材料尽量由借名人持有,并实际占有房屋。比如出资的原始凭证、购房合同、产权证等等。一旦发生争议,借名人能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借名买的,房屋实际产权人为借名人且房屋由其占有和控制。

(3)出现纠纷时,不要自己盲目操作,准备好相关证据请专业的律师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