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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的辨析--缪奇川
发布时间: 2018-08-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通谋虚伪表示是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概念,意思是表意人与相对人一致同意仅造成订立合同的假象,而实际上并不想使该合同的法律效果产生。我国《合同法》中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为恶意串通。

通谋虚伪表示有三个构成要件,其一为有意思表示;其二为意思表示与真意不符,即表示的效果意思与内心的效果意思不符;其三是非真意之表示与相对人通谋、当事人通谋之目的或者动机,在所不问。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中,对于通谋虚伪表示的立法体现主要有:

1、《德国民法典》第117条第(1)项规定:“须以他人为相对人而做出的意思表示,系与相对人通谋而只是虚伪地做出的,无效。”

2、《日本民法典》第94条第1款规定:“与想对同通谋而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无效。”第2款规定:“前款意思表示的无效,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

3、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7条第1款规定“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无效。但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的相同点:

1、从行为性质看,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均为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因二者均为法律行为,都需要对其效力进行判定。

2、从行为主体看,恶意串通行为与通谋虚伪表示均由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参与,或互为意思表示,或一方为意思表示,对方明知而予受领。

3、从行为内容看,在恶意串通行为和通谋虚伪表示行为中,当事人相互间均由通谋之意思联络。

4、从当事人主管冬季刊,恶意串通行为和通谋虚伪表示通常均指向第三人,即通常有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动机。

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的区别:

1、从行为主体看

德国民法上通谋虚伪表示之表意人为法律关系之当事人,德国民法理论一般不讨论代理人如何损害本人利益的问题。即使将通谋虚伪表示的规定适用于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虚假行为,也被认为是对该规定的扩大适用。

2、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看

通谋虚伪表示,其意思表示与当事人真实意思不符。而恶意串通行为是否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为的问题,存有歧见。通说任未只要行为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恶意,并且双方有通谋,即构成。

3、从是否以损害第三方利益为要件看

通谋虚伪表示不宜通谋虚伪行为损害第三方利益为要件,而恶意串通行为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为要件。

4、从法律效力看

通谋虚伪表示并非对所有人无效,为保护善意第三人,通谋虚伪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为相对无效。而恶意串通行为,其内容具有明显的不法性,故其无效是绝对的,对任何人均无效,无任何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