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位小说作家将新写的未曾发表过的小说通过电子邮件寄给一朋友阅读,其朋友擅自将该小说通过网络上传到自己的个人博客中,该小说上传后无人实际登录过该博客阅读这篇小说。
小说作家的朋友是否侵犯了作家的发表权?
律师分析:
发表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于何时、何处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形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所谓公之于众,是指以出版发行、广播、上映、口述、演出展示和网络传播等方式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至于公众是否实际知悉或者关注被发表的作品,都与作品是否公之于众无关。
在本案中由于博客本身是向公众开放的,小说一且上传,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找到小说的位置并进行阅读,故小说已经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其朋友的上传行为已经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
“公之于众”应当是一种事实状态,与著作权人的主观意志井无关,无论著作权人许可与否,只要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就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观念、情感、理想、主张、价值观的反映,是否发表应当由作者自己决定。有时作者完成作品的创作之后,基于某些原因暂时不想发表,作者的这种意愿必须得到充分尊重,任何人不得违背作者意愿擅自发表作品。末经许可的发表就会侵犯作者的“发表权”,在本案中,小说作者的朋友就是未经其许可将小说发表,所以该朋友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