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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没领证,彩礼能要回来吗?--张丽
发布时间: 2018-08-2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3年前,30岁的方女士和大她5岁的秦先生经朋友介绍相识。几个月的了解后,二人在父母的催促下,在老家湖北举办了订婚仪式,男方按照当地习俗,送给女方15万元彩礼和金银首饰(发票显示金额8万元)。

两人的工作都在北京,为了节省开支就租住在同一套房子里,但一直没去领证。由于个性都很好强,两人间分歧不断,慢慢地闹到了要分手的地步。秦先生跟父母做了耐心解释,父母虽不愿接受,但也尊重儿子的想法.

老两口突然想到了一个问题:两个人到现在都没领证,多年的积蓄送给女方做彩礼了,这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其中,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因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情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数额。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当事人已经登记结婚,即使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原则上彩礼也不予返还,但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或存在包办、买卖婚姻收受彩礼、以结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等特殊情形除外。

当然,针对第二款还有另一种观点,即当事人虽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情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