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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德国民法中的合同解除事由--缪奇川
发布时间: 2018-09-1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纵观世界民法发展史,《德国民法典》首次正式赋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进而解除合同成为当事人之间处理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或一种法律支付。2002年1月1日,《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正式生效,该法律将《德国民法典》对解除权设计的一般性规范和法定解除权的准用约定或称保留解除权规范等两个法律效力问题合并在一起并做了统一规范。具体的合同解除事由如下。

一、不履行或不依约履行
       根据德国新债法的规定,在双务合同中,债务人不履行或不依照约定履行是合同解除权行驶最为普遍的事由。《德国债法现代化法》规定:合同解除权并不意味着一旦出现不履行或者不依照约定履行的情况,当事人就可以立即行使解除权。债务人不履行或不依照约定履行到期给付时,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制定适当的给付或后续履行期间,期间届满未履行时,方可以使用合同解除权。

二、违反附随义务
       《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第312条将违反附随义务作为合同解除权的一种特殊规定:债务人在双务合同中违反附随义务的,以不再能苛求债权人坚持履行合同为,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履行不能
       德国新债法第275条规定了除一时给付不能外的一切给付不能的情况,包括法律上的不能和自然上不能、事实上的履行不能、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债务的履行不能。在上述情况下,不需要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因履行不能规定解除合同。

四、情势变更
       当成为合同基础的情况在合同订立之后发生重大变化,并且如果合同当事人预见到此种变化则将不再订立该合同,照顾到所有具体的情况、特别是合同的或法定的风险划分情况,而不可期待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信守该不发生变化的合同,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如果已经成为合同基础的重要假定,后来发现是错误的,可以视为情势发生变化。如果合同调整不可能,或者不能合理期待一方当事人接受这种调整的,不利方可以解除合同。

五、消费者的撤回权
       在特殊的合同如房屋交易、远程交易等合同成立未经考虑的、增加自己负担的债务关系,而允许其享有在特定期限内可以撤回自己订约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