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法律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法律事

说法律事
案外人对涉案财物认定为赃款赃物不服的救济途径--刘立峰
发布时间: 2018-09-1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关于案外人对所涉财物是否属于赃物提出异议的救济程序问题,《最高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诉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法院应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另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诉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物提出异议且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权利的几种常见的裁判观点如下:

1、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2、案外人认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被执行人支付的购房款及产生的权益为赃款属于认定错误,是对生效判决不服而提出的异议。

3、异议人提出刑事裁定书将存款认定为赃款错误等异议,系异议人对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机构审查的事项,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

4、以涉案房屋系其合法财产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实质上是针对生效刑事判决关于涉案房屋的认定为赃物提出的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5、案外人对刑事判决认定被执行人支付的购房款及产生的权益属于赃款错误,并提出异议,该执行异议实质是对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异议,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