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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天降大雨”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影响--王昊
发布时间: 2018-12-0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瑕疵”,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又积极采取措施,付出真挚的努力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是犯罪结果的未发生不是因为行为人的中止行为或者不完全是因为行为人的中止行为造成的。

自然力阻断因果关系导致的“因果关系瑕疵”,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主动停止其犯罪行为,并且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实施了力所能及的中止行为,但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动物行为的介入阻止了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从而阻断了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犯罪结果未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

例如,行为人实施放火的故意行为,后悔悟拨打火警电话,并实施救火行为,但是在消防员到来之前,天降大雨,将大火浇灭。 这种情况仍然应该肯定行为人中止的有效性,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实施的放火行为进行否定的评价,在客观上实施了阻碍结果发生的行为,即拨打电话寻求帮助,并积极实施了救火行为,其已经为扑灭大火付出了真挚的努力,假定排除自然力的介入,行为人实施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中止行为也足以独立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因此,不能因为自然力的介入而否定了行为人所实施了中止行为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