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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德国法中关于错误的规定和主要理论--缪奇川
发布时间: 2018-11-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德国法上的错误理论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的规定,该条的内容是:表意人所为的内容有错误时,或者表意人根本无意为此种内容的意思表示时,或者可认为,表意人若知其请事并合理的考虑其情况即不为此项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此外,该法典第120条也涉及误传的问题,该条规定:“意思表示由传达人或者传达机构传达不实时,可以在119条关于错误而作的意思表示规定的同样的条件下撤销。”以上就是《德国民法典》中有关错误的主要规定。

      德国学者提出了以阶段性为特点的新的错误分类法,其错误理论以两个概念为基础,即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动机错误属于动态概念,是指促成意思形成的错误;表示错误则属静态概念,是指表意人非故意地在表示上犯的错误,致使不能准确传递其内心意思。

      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等学者认为,《德国民法典》中的规定没有涉及动机错误问题。德国法上的错误有两种主要形式:(1)误作非所欲为的表示。误作非所欲为的表示是最明显最简单的表示错误的形式。表意人不但对他所作的表示的意义,甚至表示的用词都不是他所意愿的,如笔误。在这种情况下,意思与表示之间、表意人的意思与相对人的意思之间存在全面的不一致。(2)表示内容的错误。表示内容上的错误从形式上看,表意人所说的或者所写的是其为所欲为。例如,一个不熟悉法律的人不正确地使用法律概念,使其表示出来的词语意义与其所表达的意义之间存在差异。
动机错误一般不得成为影响意思表示生效与否的因素,因为动机存在于内心,他人不易窥知,若允许以动机错误为由左右意思表示的效力,有害于交易安全。但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动机错误在“关于人的资格或物的性质的错误,交易上认为重要者……”这两种例外的情况下可以称撤销意思表示的原因。关于人的资格或物的性质的这两种类型的动机错误只有在交易上认为重要时才有意义,这里的重要性认定采用的是客观标准,不考虑当事人的主管意思,而是法院视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交易上视为重要”。

      依《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的规定,因错误所为的意思表示可以撤销。撤销权人无须以诉讼方式为之,通过向契约相对人或意思表示的初始相对人为单方表示即发生效力。德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错误给予了更多的救济机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时会直至适用其他一些理论来对错误进行救济,例如,依据《德国民法典》第242条的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根据第306条的规定的“履行不能”理论认定合同无效。该条固定“以不能的给付为合同标的时,合同无效。”当然,给予更多救济的同时要给予向对方的期待和信赖利益予以保护,这样才能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德国民法典》第122条规定,错误方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对向对方因为信赖其表示有效而蒙受的损失做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