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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公安机关立案与受理刑事案件问题--刘学超
发布时间: 2018-12-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一、立案问题

根据《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综上法律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立案标准问题,达不到立案标准,公安也可以作为治安案件处理。

二、报案后,公安不予受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即便你报案的不是刑事案件,立不了案,公安也应该受理,注意受理不等于立案,公安是受理后再决定是否立案。不过现实中公安对于不想立案的案件一般都不受理,所以我们要做的第一步是让公安受理案件,先受理再走下一步。

三、公安受理后不立案:

公安不立案的理由有很多,大体上有两种:

1、不属于当地公安管辖的

根据《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公安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根据《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四、公安和检察院都不受理怎么办

公安和检察院都不受理,就要走刑事自诉程序了。刑事自诉程序适用两类案件,一类是只能受害人自己起诉,不属于公安管辖范围的刑事案件,限于侮辱、诽谤、虐待、侵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第二类就是公安与检察院不予受理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