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法律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法律事

说法律事
持小股份的法定代表人如何合法退出--刘学超
发布时间: 2018-11-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实践中,较常见的争议是股东会决议对原法定代表人免职、任命新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拒绝配合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对于法定代表人主动不再担任、要求变更的情形较少。然而随着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人事、公司经营等发生变动、变化,法定代表人要求更换公司却予以拒绝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1、正常情况下: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该公司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指单个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否则,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以及工商登记机关要求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其中包含《股东会决议》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必须通过召开股东会,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解除劳动关系后,原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要求变更?
        原告入职被告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已离职,被告出具《离职证明》:“兹证明原告……因学业原因申请离职,经公司考虑准予离职,已办理交接手续等。”因被告不予配合,请求判令被告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
法院认为被告已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证明原告已离职,原告已不具备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给原告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最后,需要提醒当事人注意的是,非正常渠道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或将对公司正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应注意方式方法和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