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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竞业限制VS保密协议--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2-1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对用人单位而言,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防止商业机密泄露,保护本单位的核心竞争力。也正因此,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都是针对掌握本单位商业机密的员工,事实上,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经常约定在同一份协议中。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的不同在于:

1、保密义务是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主要是约定的。

2、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必须要支付补偿,而保密义务则不必须。

3、保密义务对员工的限制较轻;竞业限制义务对员工的限制较重。

由此带来单位的举证责任也不同。单位要证明员工是否违反保密义务比较困难,而要证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相对容易一些。

4、期限不同。

保密义务可以是长期的,而竞业限制义务不得超过离职后两年。

5、违约金条款的效力有所不同。

就保密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其效力存在争议;而就竞业限制义务,在协议中肯定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

6、一般而言,对于一般的可能接触到保密信息的员工,应签署保密协议;对于掌握公司核心机密,有必要限制其离职后与本单位竞争的人员,则有必要额外签署竞业限制补偿协议。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考虑约定在同一份协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