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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权是公司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周子渲律师
发布时间: 2018-11-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A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持有其40%的股份。C公司因经营需要向B公司借款1000万元,并出具了借款申请书,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某在该借款申请书中签署“A公司利用股利担保”的意见。

      此后,C公司偿还了500万,还剩余500万未还。第二年年初,B公司召开年度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作出了股东的分红决议。但B公司一直以C公司还有500万借款,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为由一直未予支付,A公司遂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借款申请书中虽然有B公司法定代表人甲某写的“A公司利用股利担保”的意见,但是此行为属于B公司的单方行为,并且A公司也未予认可,因此不能认定借款担保达成合议。

      故判决B公司应当支付原告A公司上年度股东分红款。

     分红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股东投资入股的根本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