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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标准及情况--刘铎清
发布时间: 2018-11-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A与B二人均为工厂技术工人,二人在工作过程中手部受伤。单位替二人申报了工伤程序。二人右手均为惯用手,A右手的拇指受伤较重。B左手受伤,拇指、食指以及中指均有损伤。但二人最终得到的工伤鉴定结果却有较大差异,B工人最终未能认定工伤等级。

      同样是工作过程中受伤,且B的手指受损伤数要多于A,为何会有不同的结果?

律师答疑
       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以及故意伤害案件中的鉴定,对具体的损伤有着专业的鉴定标准。对于手部的手掌及手指的受伤,如果手掌受损,那伤情属于较重情况,认定为相应工伤等级可能性较高。对于手指的损伤,如受伤的手指是惯用手的手指,且属于惯用手的拇指或中指,则最终的损伤情况相对于其余手指,结果一般会较重。

      因此对于该案例中的A与B二人,虽然B的三根手指有着不同程度的损伤,但位于左手,且手指受损伤情况并不严重,因此未能达到相应的工伤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