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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买房了,定金就真的要不回了吗?--刘立峰
发布时间: 2018-11-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房屋,对于国人来说可谓是人生之大事,在买房的过程中,购买者可谓是精挑细选,慎之又慎,但是往往就是买的不如卖的精,以致众多的购房者在卖家和中介,甚至开发商之间成为了弱势群体。其实,出现问题的原因除了买方对市场的把握不准,以及对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等导致的经济纠纷,更为关键的一点是在问题出现之后,买家处理问题的方式,明显是不理智的,使得在众多房屋买卖过程中,原本是卖家的违约责任,从而导致自己还要损失定金的不利后果。

不想买房了,定金就真的要不回了吗?

      就拿自己亲身接触过的案例来说,买家在看好了北京某小区的房子后,双方约定7月15号交齐定金80万,但是在15号交定金之时,发现房子外墙有一个大洞,买家觉得很不舒服,尤其是冬天的时候可能会导致北风倒灌吹入室内,于是同房主交涉,房主起初不承认,买家觉得这很不公平,房主还要承担50万的定金损失,明明是房主的错误,导致自己不想买这房子了,跟房主交涉未果,咨询到了我们,我们发现这种情况实际上房主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可以主张撤销合同,而不是承担80万的定金损失,后来经过一番努力,在原来极为被动的情况下,买家要回了自己定金,并解除了合同。

      这里提到的就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文中所提到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因此,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在遇到类似影响自己做出购买意愿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不一定就属于买方的违约,也就因此可以避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维护自身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