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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怎么办?--董悦
发布时间: 2018-12-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一年前,王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另一公司销售经理的名义与张先生签订了一老年公寓40年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后王某以公寓出现火灾的理由将张先生和其他租户清退,受骗的张先生十分气愤。

张先生多次找到王某,王某承诺7个月内返还租金,并打了欠条。可王某退还张先生三万元后,不仅再没有还款,连人也找不到了,张先生觉得自己又被骗了,便去公安局报案,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

张先生将王某诉至法院,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做出调解书后,王某依然不履行判决。本以为打赢了官司,就可以拿回钱,可万万没有想到,执行程序不是这么简单的。

历时整整一年,张先生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王某不但没有履行法律确定的还款义务,而且进行转移、隐匿财产。因张先生无法找到王某,也无法提供其名下财产线索,案件一直搁置,难以执行。

找不到人已经成为执行难的公认话题,可是张先生的钱,真的无法追回吗?

律师分析: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与张先生签订合同的虽然是个人王某,但合同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王某作为负责人,并不是合同主体,张先生在诉讼中,对诉讼主体的理解存在偏差,才造成了困扰。

并且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张先生可以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律师建议:

1.重新更换案由,起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追加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另一股东王某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