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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规定:买农村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以下主张不予支持!--崔磊
发布时间: 2018-12-1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适用返还原则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时,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认定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利益失衡”的原则处理。

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只要诉讼请求涉及腾房,在房屋买卖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调解意见时,一般均应启动评估程序。一种情况为在出卖人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并腾房,或合同已经诉讼确认无效后单独起诉腾房时,可以向买受人释明如果认定合同无效,是否就购房款的返还及赔偿损失提起反诉,如买受人提起反诉,则释明由买受人提出申请启动评估程序。评估内容为涉案房屋现值(包括装修及土地区位补偿价值,但不再区分原房屋以及翻建、加建等添附价值)。

农村房屋连环买卖中,返还房屋及购房款、赔偿损失仅及于一手卖房人和最后一手买房人。中间环节,不再顺次序返还及赔偿。

因合同无效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需注意就以下两点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出卖方请求赔偿“房屋使用费”的。

2、买受人请求赔偿“房屋使用费”的。

就实践中因合同无效人民法院认定买卖双方过错比例,一般依据三、七的过错,即买房人三、卖房人七的过错比例,进行分配担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