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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上分析“女朋友和老妈先救谁“的问题--任鹏
发布时间: 2018-12-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昨天回家在与妻子聊天过程中,妻子说:“她的同事问男朋友一个老掉牙的问题,导致了两个人吵架,已经一个礼拜了,谁也不理谁,她的同事很生气”。我问妻子:“她问的什么问题”。妻子答到:“老掉牙的问题能是什么,就是老妈和女朋友同时遇到火灾,他只能救一个人,问他要救哪个”。本来轻松的谈话环境被这个问题打破了,我见此情形就说了一句:“你这个同事也是挺有意思的”,就赶紧离开了,想结束后边的谈话,主要是怕引火烧身。后来过了一会儿回来以为这个问题不会再继续下去了,结果妻子同样庸俗,但她更狠的问到:“你说如果你儿子和你女儿遇到这种情况,你只能救一个,你会救哪个”。我说:“你真有想象力,我能不回答这个问题吗”。后来我突然想到刑法上关于不作为犯罪的知识。就回答妻子:“我可以从刑法上回答一下你的这个问题”。我知道如果不给她解决这个问题,按照她的性格是不会罢休的。

正好借着这个问题,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不作为犯罪的相关知识。

不作为犯罪有四个条件,第一,行为人要有义务,第二,行为人要存在不作为的行为,即消极的能量不投入。第三,行为人要在客观上有作为的可能性。第四,行为人的不作为要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下面按照这个逻辑顺序详细展开一下。

行为人义务主要看的是义务来源,我看到过最好的解释就是德国学者许乃曼对于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分析,他认为可以从两方面去考虑,一是行为人对于危险源的控制,所谓危险源,例如对于危险物品的管理义务,对第三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证义务,还有对于行为人先行行为引发的阻止义务等。二是对于法益无助者的控制,例如基于家庭关系引发的义务,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义务,子女对于不能独立行为能力的父母的赡养义务,还包括丈夫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妻子的救助义务,负有特殊职责人对于被监护者的义务,还有类似于正在执勤的警察对于阻止犯罪发生的义务和与犯罪作斗争的义务。这些都属于这个层面的义务来源。其实无论从哪个角度去考虑,核心就在于两个字“控制”,行为人要完全控制了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才行。再看看我妻子同事的那个问题,母亲与女朋友都深陷火海中的危机时刻,作为儿子对于具有家庭关系并且处于弱势地位的母亲是有救助义务的,而对于没有领结婚证的女朋友在刑法上是没有救助义务的,从这一点来说,不难看出男朋友把母亲救出来无疑是一个正确的选择,但是,广大女性朋友们也许心里会不舒服。

这样,同样的案例,咱们可以换一个角度去再看看,一位男子在妻子和“小三”都处于火海中,救且只能救一个的情况下,他应该如何选择?丈夫对于妻子是有救助义务的,而对于没有家庭关系的“小三”是没有的,这时如果丈夫为了救“小三”而置妻子于不顾,那么最后他肯定会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同样,男朋友不救母亲而去救女朋友的行为也是一样。女朋友和“小三”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一样的。

所以,我对我的妻子说,为了让我对于有救助义务,你也得嫁给我,呵呵。再来看看我妻子问我的那个问题,我的儿子和女儿如果都处于火海中,我救谁的问题,我对儿子和女儿都是有救助义务的,这是我只能选择其中一位,无论把谁救出来我都是无罪的,这叫做义务冲突。

关于行为人的不作为,刑法上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要求犯罪构成中只有不作为才会构成犯罪,例如遗弃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些都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要求作为和不作为均有可能构成犯罪,比较典型的就是故意杀人罪。例如上边的男朋友如果不救老妈而救了女友就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成立不作为犯罪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于行为人要存在作为的可能性,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出发,不能强求行为人对于一个没有作为可能性的行为去承担责任,例如,男子想把身陷火海中的母亲救出来,但是客观上母亲已经死亡或者处于一个非常难于施救的位置,自己去救母亲可能会对自身的安危有着巨大的风险,那么此时男子不救助的行为在刑法上就不能归责。

最后,不作为行为要与最后的结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这个因果关系要用到假定因果关系去推理,即如果行为人当时作为了,会不会发生最后的危险结果,这也可以理解为不作为要与作为具有等价性。

综上所述,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条件是比较苛刻的,因为大量在刑法上有评价意义行为都是作为,不作为很少,并且从危害性角度来说也并不大,所以,在认定上边必须更加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