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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说事》——拖欠工程款不还,包工头无奈选择追加被执行人--王思桐
发布时间: 2019-01-0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08年,老王得知A、B两公司有工程项目合作。虽然老王没有建筑工程资质,可老王认为这个项目是好项目,应该可以挣钱。没过多久,老王和一个老乡闲聊时得知:可以先去借点钱,疏通疏通关系,就可以把工程接下来。

不久后,老王用自己的房子抵押担保,东拼西凑,凑上了370万元,挂靠在A公司,接下了这个工程。

09年,工程开始施工,老王带着工人整整忙活了2年。临近年底,A公司迟迟不给老王结算,老王多次要钱均无果。

无奈之下,老王将A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偿还老王垫付工程款260余万元。

由于老王缺少证据,工程鉴定结果对老王不利,导致赔了钱。另外,老王起诉时,已超过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期限6个月,法院并没有支持老王的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老王本以为打赢了官司,可以要回钱,谁想,A公司为空壳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拖就是10年,法院出具了终结本次此执行的裁定,老王万万没有想到,期待已久的工程款,在10年后居然是这样一个结果。

那么问题来了,工程欠款就真的追回无望了吗?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在建筑工程领域,多数承包人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选择挂靠有资质的企业,并通过疏通关系,通过非招投标的方式开始建工。

本案中,老王和A公司的挂靠行存在极大的风险,比如: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阑尾、工程款无法结算、工人工资无法兑付、工人社保无法缴纳等等,一但出现此类问题,再遇到执行难的问题,将会雪上加霜。

【律师建议】

1.在执行程序中,追加A公司发起人、股东为被执行人。

2.变更案由,通过诉讼程序,追究将B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