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人不支付利息;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借款人也不支付利息。如果是一方不属于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人不支付利息;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借款人应当支付利息,利率通过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确定。
《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应予支持。对于该条的理解如下: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上限不超过24%的,需要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此系法律义务,可以强制履行。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24%-36%之间的,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此系自然债务,债权无请求力。出借方不可要求对方强制履行,借款方如果已经支付的,也不可主张返还。
3.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高于36%的,无效。借款方如果已经支付的,构成不当得利,可以要求对方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