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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前形成的政府信息,是否应该公开?--丁玉铭
发布时间: 2019-01-1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全国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新农村建设”等项目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而大家面临政府拆迁,最主要的维权途径就是向政府申请公开有关的拆迁信息。

那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前形成的信息是否应该公开,以下列案件为例:

林先生为广西某市居民,2008年7月其所在房屋被列入市政工程建设的拆迁范围。未核实拆迁的合法性及相关补偿标准,林先生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地方发改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书面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地方发改委却回应称,该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形成于2007年,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于2008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林先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本案中,地方发改委曲解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本来意义。“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法律文件的规定仅适用其生效后的行为和事件,而不能用作法律文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的评判标准,不能以其作为衡量生效前行为合法与否的依据。所以,可以得知,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前,政府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不违法,但并不代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政府可以不依据规定公开之前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