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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涉黑不涉黑,就看这几点--任鹏
发布时间: 2019-01-3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这个大背景下,全国各地一定会掀起一场扫黑除恶的风暴,但是有一点大家要注意,把扫黑和除恶分开来对待的,扫黑的优先级要比除恶要高,这也体现在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扫黑”最重要的是认定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下面我将根据刑法、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来综合论述一下这一点。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要从其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这四方面综合考虑。

首先,组织特征,这体现在黑社会中的“社会”二字,社会就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和,没一定数量的人就不能构成组织,会议纪要认定的人数是10人以上,这些人包括已经归案的,未归案的,已经按犯罪处理的,因为责任要素未被作犯罪处理的。除了要有人,还要有一个明确的成立时间,这些人聚集在一起,从什么时间成为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如果成立的时间很短,那么很难被认定为黑社会,必须要有一定的持续性。而这个时间点的认定可以某个仪式,也可以是某个标志性的事件,总之司法实践过程中,办案机关必须要认定一下组织成立的时间。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组织这些成员之间的协作模式,如果这些人都是在各自为战,没有分工合作,那么认定为组织是不可能的,组织存在的基础在于有共同的利益,为了实现这种利益分工协作,那么怎么分工协作就要看这个组织的领导者了,所以一个组织要想生存发展必须要有严密的层级划分,这样才能把单独的个体有效的聚集到一起进行一些有逻辑性的工作。这三点是认定组织特征的必备要素。也是区别于共同犯罪,恶势力犯罪,犯罪集团的关键因素。

第二,经济特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就要求黑社会组织首先要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组织的活动。其次黑社会组织要以攫取经济利益为自己的主要目标,这是区别于恐怖主义组织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组织不能有政治目的,一旦有政治目的不宜认定为黑社会组织。而且所谓的经济实力《2015年纪要》也有量化,在20万-50万之间各省高院具体去认定。其实,如果仅仅是以上几点,黑社会组织与咱们普通的企业,公司,民间组织也没有什么区别。区别就在于“黑”字上,黑社会组织区别于普通的民间组织最重要就在于资金来源,资金去向,资金运作,组织形式不合法,这个“法”仅仅包括刑法,如果通过公司化运作,例如成员与组织之间是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组织在工商那是有登记的,是要向国家缴纳税款的,那么这些叠加在一起就不可能认为它是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第三,行为特征,这一点是“黑”的最主要特征,组织在攫取经济利益过程中运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具体表现为一是作案工具,是否有足以使用暴力的工具,例如管制刀具,枪支等。二是暴力,胁迫具体指向群众,并且要维护组织的利益而进行,其中可能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绑架,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名。总结起来就是黑社会组织只遵循丛林法则,即用拳头说话,任何触及到组织利益的人都将用“拳头”予以回击。

第四,非法控制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也就是立法者认为它侵犯的是一种社会正常的秩序利益,秩序是文明社会的产物,文明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是用脑而不是用手,如果黑社会打破了这个规则,行为去控制了思想,那么它就是在侵犯一种文明的社会秩序,其实这也是这个问题的核心所在,文明是用思想控制行为,野蛮则是用行为去控制思想。我把这种控制分为物理性控制和心理性控制。物理性控制很容易理解,运用暴力,胁迫的手段使人民群众产生生理上,肉体上的痛苦,从而达到思想控制的目的。心理控制就很难认定,这种控制通常不运用暴力,或者暴力因素没有那么突出,它主要结合人性,道德,不公平的社会制度等因素,对人民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不断的压缩群众的生存空间,使之在一种高压的状态下去做选择,以达到控制的目的。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通常表现为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其保护伞。这种行为也是高层要重点打击的对象,因为这直接破坏了人民群众与党,政府之间的信任关系。这种信任一旦被破坏将直接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以上四点是认定黑社会组织犯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换句话说,作为律师辩护也要围绕这四点来展开,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都要围绕它来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