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法律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法律事

说法律事
2019法律规定:这4类案件禁止律师风险代理,代理合同无效!--缪奇川
发布时间: 2019-03-0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风险代理又称“胜诉取酬制”,是律师收费方式的一种,指律师与当事人约定,当事人事先不必交纳代理费用,案件审判结束后,如果当事人胜诉,则从胜诉执行所得中按约定支付代理费用;如果当事人败诉或者最后没有财物所得,则当事人不必支付代理费用。目前为止,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逐步有条件承认和接受律师风险代理支付,并通过立法对该制度加完善。

2006年,国家发改委、司法部颁布了《律师收费服务管理办法》,承认了律师风险代理的合法性。但签订风险代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律师风险收费的告知程序

根据《办法》第11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这包含两层含义:

一是风险收费方式必须是当事人的要求,而不能先由律师提出。当事人提出要求后,律师必须告知当事人政府指导价的规定,告知后当事人“仍然要求”风险收费的,律师才可与当事人协商风险收费的其他条款。该《办法》虽然没有明确这一点,但从行文中“仍然要求”的字眼中完全可以断定,风险代理必须首先由当事人自己提出要求。

二是如果当事人宣称是在不知道、不明确有政府指导价的收费规定的情况下提出风险收费要求的,而律师又无法举证已经告知当事人政府指导价的规定,风险收费条款仍然可能被确认无效。

二、禁止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

《办法》第11条、第12条分别列举了“不能采取”和“禁止采取”风险收费的案件。如果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

1、四类案件不能采取风险收费方式。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2、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不能采取风险收费方式。前三种案件,其诉讼的本质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之争,而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解决错案依法是否应当得到国家赔偿、获得多少赔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