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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婚姻法:离婚案件中不动产的4种分配原则(建议收藏)--刘立峰
发布时间: 2019-02-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房屋等不动产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比较受关注,涉及法律问题较多的点主要有如下几点:

1、比较明确的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买的房子,无论是登记夫妻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是属于共同财产。房子只缴纳了首付,后期共同还贷的,首付及已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还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186条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