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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规定:人物混合担保该如何追偿?--王磊
发布时间: 2019-03-1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同一债权既有人保又有物保,应保护保证人顺位信赖利益——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七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宏大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的裁判要点:

同一债权上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同过错致使本应依法设立的质权未设立,保证人对此并无过错的,债权人应对债权未设立承担不利后果。依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债权人放弃质权损害保证人的顺位信赖利益,保证人可依物权法第218条的规定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925号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放弃及其他担保人责任承担原则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