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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规定:遇到专利侵权,如何维权?--丁玉铭
发布时间: 2019-03-1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凸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那么以实际案例来分析一下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

李某是北京市某科技制造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密云区,主要从事制造某高端科技产品的业务。2014年初,李某代表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审查委员会申请该产品实用新型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中旬向李某公司颁发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颁发后,李某与河北雄县的某加工公司接洽过,愿意委托对方对该产品进行批量生产,并以邮件形式发送产品的设计图纸,但对方以生产技术不达标为由拒绝合作。近期李某发现对方已将该产品正式投入生产并在市场进行销售,李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想知道如何追究对方公司的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以及侵权人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