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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四个案例简述正当防卫“正不需要向不正让步”!--任鹏
发布时间: 2019-03-1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有四个案例是关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今年社会普遍关注的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入选其中。这里笔者借这几个案例与大家分享一下我从这几个案例中得到的信息。

首先,先看一下陈某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5号),基本案情是陈某面临9人的围殴,他们中有人使用了钢管,石块等工具,陈某在双方实力悬殊的情况下,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其中3人,致其重伤。事后公安机关认为这是防卫过当,经过复议,检察机关仍然维持了之前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高层对于这种实力比较悬殊的斗殴事件中,正当防卫的边界第一要看双方是否有斗殴的故意,这个案例中,陈某一个人面对9人的围殴,并没有斗殴的故意,故其在主观上是具有防卫意识的,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陈某是拥有正当防卫权的,这一点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意见是一致的。第二,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有分歧的地方在于陈某随身携带水果刀的问题,公安机关认为这属于防卫过当,而检察机关认为防卫人预知他人有意图去伤害自己,随身携带防卫工具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显然检察机关的意见更具参考价值,我们在得知对方有可能去伤害自己的情况下,当然可以携带防卫工具,只是要视情况去使用,这个案件中,陈某面临9人的围殴,实力如此悬殊,拿起水果刀来为自己解围合情合理,至于造成3人重伤的客观结果,陈某既无故意,也无放任,人在受到攻击的时候都会有一种应急反应,很多行为是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做出的,期待受侵害人在那时还能理智的去控制当时的局面,未免要求过高。再者,公安机关认为陈某重伤了3人,所以陈某属于防卫过当,这显然也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没有学好的表现,我们不能从结果去反推行为的正当性,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因”和“果”的关系,无行为则无犯罪,至于行为是否正当要看在当时的情况下,陈某在保证保卫效果的前提下,所能选择的手段中最轻的,这样才不会超过必要限度,显然可以看出来,面对9个人的侵害,陈某即使用水果刀已经解除了3个人的威胁,还有6个人属于潜在行凶者。所以在笔者看来,他把其余6个人均刺倒才能解除他的危险处境,才能达到防卫效果。我们大家在看抗日神剧的时候都会看到一个场景就是一个共产党人面对日军的围攻之下,杀死了多名日本人,并且成功脱逃,你能说他是防卫过当吗?综上所述,检察机关的判断是正确的,公安机关的司法水平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其次,再看一下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还是先看一下案情,朱凤山的女儿向其丈夫齐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与其分居,女儿带孩子与朱凤山夫妇同住,期间齐某由于不同意离婚,多次到朱凤山家中无理取闹,造成困扰,其中一次,齐某爬上院墙,在墙上用瓦片掷砸朱凤山,随后,朱凤山拿出宰羊刀防备,在撕扯过程中刺中齐某胸部一刀,导致其大失血死亡。法院一审没有认定朱凤山属于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二审法院认定了朱凤山的防卫性质,但属于防卫过当,改判其有期徒刑7年。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最高检在民间矛盾,非法侵入住宅的背景下,对于行为人有轻微伤害的行为,防卫人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但是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朱凤山用刀去防卫一个没有用行凶工具的行为,这明显超过的必要限度,你可以选择报警,也可以用其它不涉及人身伤害的方式去反击,但是你选择了用刀,这明显是不合适的。另外,虽然齐某有非法侵入住宅的情节,检察机关也认为这一情节不够恶劣,这与西方社会的法律有出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笔者也并不认为西方的法律就是正确的,但是从这个情节上,在结合最后的量刑上,笔者还是保留自己的看大,认为还是量刑过重。

第三个案例是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检例47号),这个案例的案情我不做赘述了,因为太有名了,相信大家已经都看过视频了。对于这个案件事发后,检察机关一反常态,抢在公安机关的前面介入了此案,我认为这是中国正当防卫制度的一大进步,公安机关的有罪思维是非常严重的,客观义务并不强,而且法律素养极低,检察院则不一样,最起码检察官应该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但是警察则不需要。闲话少说,看看这个案件高层反应出来的态度有这么几点,第一,当别人用刀砍你的时候,这时候你要勇敢的拿到砍回去;第二,防卫人占据优势的时候,不一定就要停止下来,这时要看行为人是否还有继续侵害你的可能性,如果有你可以继续利用你的优势去解除自己可能面临的风险,但这时你要注意,你必须要有合理的怀疑对方可能会继续侵害你,这一点上防卫人必须理智。第三,只要你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判断行为人有行凶的可能性,哪怕对方只是拿行凶工具去吓唬吓唬你,防卫人依然会拥有无限防卫权。而这一客观情况的判断主要应该从犯罪工具上去判断,从对方打击你的部位上去判断,从敌我双方的实力悬殊来判断。

最后一个案例是侯雨秋正当防卫(检例48号),这个案例与第一个案例有相同之处,也是属于持械聚众斗殴,关键还是要看哪一方有斗殴的故意,作为员工的侯秋雨没有斗殴的故意,针对对方持械斗殴的行为,侯秋雨等人也是拥有无限防卫权的。

这四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朴素的道理,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正不需要向不正让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勇敢的与歹徒做斗争,面对攻击,我们要用与之对应的攻击手段还击,这样我们才能免受欺负,当我们在保护自己的时候只需要考虑一点即我们是不是安全了,在这一点上必须要理智,所谓理智就是主客观要保持高度一致。